问题 | 医师定考作弊的认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区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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