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增值税税率 16%的行业: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增值税税率10%的行业: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转让 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提供建筑服务、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邮政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税税率6%行业: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 增值税 零税率的行业: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征收率3%的行业: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增值税征收率5%的行业: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 融资租赁合同 ,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 融资租赁 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5、选译差额纳税的 劳务派遣 、安全保护服务。 6、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7、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