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理由拒赔喉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曾经患过喉癌,但是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这个疾病的赔付,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嫌疑。因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风险,却没有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或赔付规定,这样的行为就是变相的欺诈。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事实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合同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