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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理由拒赔喉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释义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理由拒赔喉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曾经患过喉癌,但是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这个疾病的赔付,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嫌疑。因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风险,却没有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或赔付规定,这样的行为就是变相的欺诈。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事实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合同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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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