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滨州:公积金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再用余额提前还款吗? |
释义 | 公积金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再用余额提前还款。常见的提前还款有全部还款和部分还款,操作几乎相同。借款人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携带身份证、贷款信息证明、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填写提前还款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购买自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自住房改造、大修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与单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应当提供失业证明;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籍迁出省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租金的,应当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籍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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