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副部长级要比正厅局级高,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 中央的是部级,如公安部,省的是厅级,公安厅。省部级一般是指国家各部委局正副部长(主任、局长、关长),各省(市、区)正副书记、省长(市长)、人大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等干部。厅局级是我国公务员的一个级别(正职为行政五级,副职为行政六级),正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为国家高级干部。厅局级也就是司局级、地市级,厅、司、局(非市局、县局)。地市级为一个级别,平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