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对于何谓专项培训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综合立法背景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这里的专项培训应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的出资培训。如果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并没有实际产生培训费,或者产生的培训费用并不是专项的培训费用,则用人单位不可据此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培训,一般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安全卫生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等。那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因前述培训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就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呢?《劳动法》总则和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所以,即使这部分培训使用人单位实际产生了培训费用,也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同样,对于劳动者进人公司时的人职培训、轮岗培训、调整岗位后进行的调岗培训,一般也不能认定为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 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员工培训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员工培训期间,接受培训是员工的工作,在培训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