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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特点
释义
    1.使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
    我们都知道导致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一个主要源头就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随着行业自身的发展,建管分离势在必行。尤其是法令法规及其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的今天,发展商自己直接组建和领导物业管理公司,若缺乏自律意识,或在自身经营发生困难的前提下,将最终损害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开展将促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分离,最大程度上保障业主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只有开发和管理的分离,才能促使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断自我壮大、独立成长,保证物业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健康发展下去。
    2.加速推进全行业市场化进程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全国各地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不少有较强市场意识的专业物业管理企业,这种形势迫切企业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但如果不能保证这种竞争始终处于有序、公平的状态,就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蔓延,发生暗箱操作,最终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其他行业一样,物业管理的发展也需要一批优秀的企业尽快崛起,他们通过企业的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通过相互间的竞争和交流,最终将带领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共同进步和提高。而招投标的推行正为本行业内领导型企业的迅速成长提供了条件。
    3.确立起一种同时保障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三者利益的规范机制
    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在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发展商希望物业管理公司吸纳一些自身难以消化的人员;减免空房管理费;为了促销,尽量降低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等等。而物业管理企业出于承接物业的渴望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这些问题看似发展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实际暴露出的是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
    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正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招投标的评审权和决定权授权交给了专家评审小组,有利于作出最正确的选择。同时,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公开的、透明的,交易条件也是公平、明示的,最大程度上杜绝了不合理条件。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轻装上阵,最终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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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5: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