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乡(镇)卫生院医疗费报销比例:1、300元以下的,报销30%;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1、500元以下的,报销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二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1、500元以下的,报销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比例: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