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是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以上就是律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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