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对农民的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保护好耕地,不改变用途的都可以领取补贴。但在耕地上种树、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桑树等及撂荒耕地的不予补贴; 2、稻谷生产补贴。符合本县(市、区)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亩; 3、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从事稻谷生产并按照《售粮凭证单》自主售粮或按照《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给予补贴。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4、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符合本县(市、区)补贴条件的种粮生产者。最高不超过200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