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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依据是
释义
    法律分析: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法律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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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