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释义 | 股权投资收益要交增值税。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免收增值税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方法来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1、成本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则要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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