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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合理控制死刑适用的建议
释义
    1.改革死刑复核程序。我国从1983年以来,为配合严打最高人民法院将大量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时,实际上是二审复核程序与核准程序合二为一,难以做到严握死刑关,也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不符。这种情况应尽快改变,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从严掌握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准确无误。2.扩大死缓的适用。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对于贯彻少杀、慎杀和给出路的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对判处死刑者尽量多适用死缓。3.限制死刑的适用主体。《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对被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被指控犯罪时已经年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纳入我国刑法。将这条规定纳入《刑法》,对我国司法实践冲击不会很大,因为实践中年满70岁的人被控犯罪的人就很少,这样做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4.对经济犯罪应大幅度缩减。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很少适用死刑。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突出,但它是经济转型的比较突出的反映,解决它的根本途径是积极而稳妥地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加大管理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而不是求助于死刑。有学多著名专家学者都主张除对经济犯罪中极少数罪名保留外,应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死刑罪名。通过这篇论文的撰写,我认为我们要解放思想,理性、客观地看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一,要淡化杀人偿命的观念。杀人偿命是古代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表现,是古代人类野蛮残酷的报复本能的沿袭。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淡化和更新这种观念。第二,要尊重基本人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应当尽可能的少用。如今,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的生命价值就与过去不同。无论尊重自己的生命还是别人的生命,都是我们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限制和减少死刑应当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注释、参考文献资料
    1、《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2、《马克思恩克斯全集》第三卷,第352页
    3、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89页
    5、毛泽东,《论政策》,1940年12月
    6、毛泽东,《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1948年1月
    7、蔡彰,《中国刑法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8、赵秉志《中国刑法典的修改与适用》,河南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
    9、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杨春洗、张庆方《论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刑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
    11、高铭暄、李文峰《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
    12、赵长青《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周玉华《关于正确适用死刑的思考》《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年版
    15、许发民《论中国共产党对待死刑的刑事思考》《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年版
    16、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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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