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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
释义
    

法律主观:
    


    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都有一些权利追诉的时效的规定。如果过了时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仍可以自行追讨。
    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有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三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加班费也是属于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了,那么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一定的加班费,要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那么劳动者要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在2年内提起劳动诉讼。
    要引起注意的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对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客观:
    


    值班和标准意义上的加班是有重大差别的。标准意义上的加班和正常劳动没有区别,是正常劳动的延续,在劳动形态上具有重复性。而值班并非正常劳动的延续,在形态上与正常劳动也有很大差别,例如,正常劳动是不会允许睡觉的,而值班则通常可以睡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值班则没有这个时间限制,经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甚至可以安排劳动者全月整夜值班(如当日18时至次日8时),这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则上来说,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的值班支付加班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此类规定在相应法院管辖范围内可以作为判案参考,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值班,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也不是,否则对劳动者确实也不公平。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尤其是较长时间值班,应当支付相应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适当补偿(低于加班工资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尤其是较长时间值班,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值班时间应当具有合理性或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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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7: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