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 法定节假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 工资 的300%支付 加班工资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 加班 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