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商标抢注? |
释义 |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抢注未注册的商标、抢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他在先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呢 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是什么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谓的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关于认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效力条件的就认定构成恶意抢注: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这个主观恶意可以从下列方面认定:看申请人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看申请人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看申请人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主要指下列手段: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3、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三、抢注的申请人注册商标成功注册了。 抢注商标的动因是什么 抢注商标的行为有: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注册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抢注其他在先权利。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抢注是什么意思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抢注未注册的商标、抢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他在先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正牌企业抢注山寨商标是为什么 商标抢注的法定表现形式如下:1、行为人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2、在他国或地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3、商标抢注的其他表现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内容由 郑新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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