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自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在当时黄金制品控制管理的条件下,既保证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又对黄金制品控制起到配合的作用。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停止执行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零售环节”以及视同“零售环节”的确认失去了依据,也就是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认失去了依据。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为流通环节,同时采用凭票扣除的办法,既与增值税的征收保持一致,又与消费税购进扣除办法相一致,征免界限清楚,便于征管,并且原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基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