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 分析:刘某与开发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后者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虽然后来开发公司取得了该证,但又被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该规定,因开发公司的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的条件,故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合同的履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故刘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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