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一、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这些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对这类财产进行“分家”,实际上就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性质。另一种就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分给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这也是“分家”,但这里分的是父母的财产,不是家庭成员共同的财产,这种财产实际上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属法律意义上的“赠与”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本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承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无论赠与是否附义务,只要赠与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无第一种之情形,赠与又没有附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