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资产收购风险有交易结构的风险、财务风险,比如财务资料或许不是完整的。利润归属风险,可能会因此影响公司的经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会有仲裁或诉讼,这会影响公司形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