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和两个公司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合同内容一样,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三方协商即可;合同内容不一样,不需要协商,直接签订。 属于劳动合同的,一个劳动者可以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就职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也不能在原用人单位拒绝时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签订多个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因为签订多个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扣除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