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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释义
    贷款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一、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
    1、明确担保债权质押合同来自合同,其效力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担保范围,甚至质押权的可操作性;
    2、明确质押标的的的相关信息,如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清偿顺序。担保的债权范围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实现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
    3、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是违法的。
    二、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质押担保注意事项:
    (一)质押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主要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范围、质押转让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质押实现费;
    (四)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失或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有三种:折价、拍卖或变卖。
    三、担保函的概念是什么
    担保函是对债权起担保作用的合同。根据担保函,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履行债务或对债务人的行为负责。担保书中的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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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2: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