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2.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新生儿父母双方持原《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亲自到场办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因出生日期填写错误,要求更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经辖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方可核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须由婴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签字);分娩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更正前《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未申报户口者交副页原件,已申报户口交副页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父母户口簿;婴儿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组相关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是否申报户口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