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印章呈圆形状,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人民法院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是权力的象征,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仍在延续着这种传统,大到国家机关,小到企业或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印章,在众多形形色色的印章中,人民法院的印章又别具一格。辅之以红色印泥,加盖于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之上,光彩夺目,正气凌然。 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