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的,一、申报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办理:(1)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2)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应到常住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办理入户登记. 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未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的处以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