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原自主择业政策计算比例系数为:80%+5%=85%;军官A按本方法计算逐月比例系数为:20.8%+27.6%+6.4%+14%+6%+2%+2%=78.8%。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