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不用带手铐,如果是强制传唤要带手铐。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原则不使用手铐。只有拒绝传唤的,才能强制传唤,使用手铐等警具强制传。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原则上是不带手铐的,但是就算带手铐也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戴手铐是合法的,不戴手铐也是可以的,传唤是具有通知功能,不属于强制措施,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是一种侦查行为,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