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和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一、医院病例保存年限: 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 (一)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二)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 (三)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