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求 |
释义 | 一.个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 二.个人办理开具普通发票手续时,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复印件1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复印件1份 3.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普通发票开具申请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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