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存在14日内有1例及以上感染者的县(区、市)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区、市)旅居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暂不提供进京道路客运服务。同时加强远端防控,督促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查验进京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边境口岸防控方面,对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要求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