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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租金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税
释义
    一、土地价值必须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附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则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后计算缴纳房产税。二、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 2 土地单价。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的问题
    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国家征收物业税与收取土地出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物业税,国家的身份是政权组织者,凭借的是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属于分配范畴;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的身份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凭借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畴。再次,如何合理筹划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完全不是物业税需要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房产原值如何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 (1-30%) 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 适用税率(l2%)
    土地未投入使用是否缴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企业的税务专管员);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自用或出租折旧缴税是否相同
    对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由于自产产品转为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因而,本例中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其资产计税基础仍为1200万元。出租与自用计提折旧的不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包括自身用于生产经营的自用房地产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地产与作为经营如出租使用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折旧计提上应作如下区分:在对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计提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出租而将其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存在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言,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但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无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何种计量模式,均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折旧计提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区分房地产开发商品的自用情形,其折旧的计提不受上述开发产品自用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限制性规定。自用与出租其他税种的涉税处理对营业税而言,上述自用行为,也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界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将上述房产出租则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土地增值税而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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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