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基数即不是应发 工资 ,也不是实发工资。 1、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当月取得的全部收入。 2、应发工资扣除交纳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保 保险费用和 住房公积金 后,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3、实发工资是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