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法律规定,若债权同时被物和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若无明确约定,则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物品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 优先选择物品担保。法律规定,如果债权既有物品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根据当事人协议实现物品担保权利时,债权人应按照协议实现债权。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物品担保,债权人应优先实现该物品担保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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