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2、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出资方式是指合资各方以何种方式出资入股。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