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十五条 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章程;(二)固定的馆址;(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剩余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