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一般应具备条款 |
释义 |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一、因为合同提起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凡是《民事诉讼法》没有例外规定的,均使用该准则。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3、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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