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 医疗费 是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6条规定,具体包括: 1、医疗费。按医院凭据支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进行并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以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误工者的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者,按三倍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 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 中,关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 医疗费 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交警出椐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费用已经产生,医院必须提供医疗费清单和发票; 3、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出险当地的 医疗保险 规定; 保险公司的垫付款是以转帐方式支付给医院的; 交强险医疗费有责赔付限额为:10000元; 交强险医疗费无责赔付限额为: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