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人不管事了,股东可以先与其协商解决,如果公司章程中对此情况有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司法人不按公司章程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以起诉处理。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