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居住房屋可以住人吗? |
释义 | 可以住人。1、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区别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而以下情况下为非居住用房。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非居住用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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