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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税四期对会计的影响
释义
    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预计将会构建更加强大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税务管理征收的业务的通办,实现“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全数据“云化”打通,进而为智慧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和基础。
    1、冒名开户、虚假开户的路子彻底堵死了
    依托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参与机构可以核实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实名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等重要信息,多维度、及时、准确核实企业及法人身份真实性、了解企业经营状态、实际受益人等,动态识别企业开户资格,促进落实企业账户实名制。
    2、私人账户避税必将被严查
    参与机构依托系统及时、准确识别企业身份,防范企业预留手机号码被他人操控、空壳公司开户、虚假证明文件开户等异常账户风险,提升开户审核水平和能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
    3、会计工作量大大减轻
    一方面,依托权威、便捷的企业信息核查渠道,参与机构进一步提升开户审核效率,减少对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结合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应用,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利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反馈信息,减少企业填单等工作量,全面提升企业开户体验。
    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银行账户和应纳税额等影响
    1、企业的收入
    如果企业少记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那金税四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利润是否为负数,开具的发票,收到的货款以及销售的商品,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所以每一笔业务必须真实记录。因此,对于一些企业通过将货款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个人微信支付宝等,甚至直接用现金收款方式达到隐匿部分收入的目的,或者企业收到了款项但是迟迟不开发票也未将未开票收入申报、企业多给客户开发票等,这些隐匿收入或者虚增收入的行为企业以后可要慎重了。
    2、企业的成本费用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收入应当和成本配比,有一个稳定的比例,当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时就会引起税务关注。比如企业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价格低而不索要发票;计提了费用而没有费用发票;业务招待费增幅较高,数额较大,企业账目上存在大量的咨询、加油、差旅费等等,计提了成本费用但是迟迟没有发票等,那么比对的每一笔支出数额,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应的发票,都应该统一对应,倘若不符都会被判定为异常。
    3、企业的利润
    如果企业的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一致;企业对外申报处于常年亏损状态,没有盈利;对比同行业企业利润率偏低等等,那么在大数据的比对下你所有的收入信息成本信息,如有异常都会被轻易查出来。
    4、企业的库存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数据会更加的透明化,企业进了多少货,出了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企业自己还清楚。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销售数据、而没有购买数据或购买量少。金税四期大数据监控下,企业的进销存接近透明化,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减状态,检测判断出异常。将被一一约谈,甚至实地盘查。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保留相关证据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看。
    5、 企业的银行账户
    企业销售的货物 ,货款对应进入到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却没有入账金税四期系统都会进行分析并识别出异常
    (1)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2)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计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3)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账务与银行流水不匹配,都会严格监控管理。
     6、 企业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不匹配;实收资本增资了,而印花税却为0;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应纳税额变动太大;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等等,每个维度金税四期都能强有力的识别出来。
    其实企业只要真实的、准确的、合法的经营、开具取得发票和做账并按时按规申报,即使是被金税四期查出所谓的异常也是不用担心的,毕竟它查出异常只是第一步,还会有专门的人员具体的来核实,不会那么草率就判定你申报的数据作假,所以不必太过惊慌。
    金税四期对企业的影响:
    1、更加规范化的税务管理
    2、提高了企业的办税效率
    3、降低了企业的税务成本
    4、促进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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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