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障飞行安全及正常运营的项目及辅助生产和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运转合格,并形成生产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公安、安检、消防、紧急救援设施,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 2、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及标准: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包括飞行程序和通信导航台址)、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和有关修改、调整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技术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 (四)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交经批准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合同; (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