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股权如何转让 |
释义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由此可见,自然人转让股权,在特点情形下可以转让给公司,行使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给自然人。 一、新三板挂牌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章程可以是董事、监事和高级公司; 5、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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