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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拨存款汇款是否为强制措施?
释义
    划拨存款汇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但不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规定: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听取陈述和申辩、签名或盖章等。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划拨存款汇款是强制措施吗
    划拨存款汇款不是强制措施,它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结语
    划拨存款汇款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并非强制性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而划拨存款汇款是其中一种方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等。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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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