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