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存单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存单是指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