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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释义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3、回避原则;
    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
    5、先行调解的原则;
    6、—次裁决原则;
    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仲裁撤销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2、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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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3: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