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在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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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贵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设立依据是什么
 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设立依据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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