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释义 |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不得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公民或者一项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从而达到定罪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一限制,被告人就永远被迫生活在焦虑和不安全的状态之中,而且那些本来无罪的被告人受到定罪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加了。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法律依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第十四条第七款 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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