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稽查大队受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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