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性行为后才发现对方是艾滋患者 忠-义(化名)坦言自己曾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一名男同,有天晚上两人相约Happy,共度良宵,其间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俩人完事后,忠-义随口一问:“是不是阳性?”“是”,对方也就随口一答。 正是这随口的一问一答,差点改变忠-义一生。好在忠-义随后得知,高危行为1-2小时内,最晚不超过24小时到医院去进行阻断治疗,连续服用药物一个月的情况下,艾滋感染率可能会下降79%-80%。 现任丈夫经检查为阴性,林-洁始终想不透自己的艾滋病从何而来。直到有一天,她在诊疗所治疗艾滋病时,恰巧看到前夫李先生。真相终于揭开!原来,李先生是男同,他在隐瞒自己性取向的情况下,让林-洁当了一年的“同妻”,并且把HIV病毒传给了她。 林-洁向 法院 起诉李先生,要求赔偿。法院最后以调解结案,由李先生补偿林-洁70万元。 类似的这些案例不胜枚举。很多男同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依然会选择与女性 结婚 ,但会隐瞒自己的性取向,隐瞒病史,这就导致一传一,二传四,四传这还仅仅只是传播艾滋众多手段中的一种。 故意传播艾滋的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向特定人传播艾滋病毒的,鲜有刑事案例,但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要求民事赔偿。可一旦感染艾滋病毒,受到的伤害将是永远!为此,业界有专家呼吁,我国应当专门规定“传播艾滋病毒罪”;还有专家表示故意传播艾滋病给特定人的,应当以 故意伤害罪 甚至是 故意杀人罪 予以处罚。 传播艾滋病要不要定罪?此问题尚未引起广泛关注,难道广大群众与法律君一样羞涩?当然,法律毕竟只能起到惩罚犯罪与一部分的预防效果,真正的防治还得在个人。这时候,安全套竟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